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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扩容”不如医治“病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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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着手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1月10日《成都日报》)

  不可否认,即将“扩容”的职业病目录,将多种疾病予以“接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性与包容性,如果能得到全面实施,必将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显然具有进步意义。

  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需要经得起公众和时间的检验。关于职业病防治,早在2002年5月1日,我国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条款,然而事实证明,我国的职业病防治进程一直都处于边缘状态,防治效果并不理想,职业病发病人数不断上升,除了一些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外,更重要的是与政府部门的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倘若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层层落实,职业病发病率必然会大幅下降,又怎会出现逐年递增的怪状?

  关于职业病的危害,卫生部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已经给出了权威论述,笔者不再赘言。职业病同其他疾病一样,都重在以“防”为主,国家无论是出台还是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大限度减少职业病发病人数,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加强监管,自上而下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力,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才能收到成效。否则,在现有的法律尚未得到很好落实的情形下,即使花再多功夫去讨论、修改,也只能是一只表面光鲜的“花瓶”,经不起现实的推敲。

  因此,新修改的职业病目录即将“扩容”,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最终落实情况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多地从监管、处罚等环节进行全盘考虑,如对相关部门严格要求,对于执行不力行为严厉惩处,同时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法律援助,惟有从根源上找准这些“病根”并彻底医治,才能真正彰显法律法规的尊严。很显然,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职业病,对于更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及修订都应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清远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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