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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立法保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23: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Xinhua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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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闭幕的全国气象局长会议上,广西“率先通过地方立法,提高保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被评为全国气象部门20项创新工作之一。据了解,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政府规章。《办法》提出,新建建筑物要避免或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等;重大建设项目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

  1月13日,记者从广西气象局了解到,我区拥有光照、热量、降水等丰富的气候资源。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区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城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盲目上马,造成局域气候改变,污染物不易扩散,自净能力下降;无节制地使用化石能源,产生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等。

  另一方面,部分城市规划、区域经济、重大工程、能源开发、农业产业结构等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影响,导致局地气象灾害增加。

  为此,《办法》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细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气候资源调查和规划、各行业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具体措施等法律事项。

  针对当前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办法》指定了多项措施予以限制。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影响听证会。

  《办法》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据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选址和立项等。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广西气象局与自治区发改委细化了配套措施。依据《办法》,全区气象部门为城市建设、产业领域、交通领域等多个重点项目开展了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

  目前,自治区气候中心正依据《办法》,为沿海跨海大桥提供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 (记者赵超 通讯员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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