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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两会”期间,说一下人大代表方明的“说话问题”。
出身教师的方明是佛山市的人大代表,因为在参加会议时说了一句话,所以岂但成了焦点人物,更成了万千拍砖的对象。方明说了什么话呢?“百姓是教好的,不是养好的,就像溺爱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爱的百姓也可能比较刁民。如何去教,应该开拓各种渠道对全体市民进行正面的舆论导向。”于是激起轩然大波,于是引来一片唾沫,“无知”、“闭嘴”、“小儿之见”加上“腐朽的子民味”,还要“勒令谢罪”,几乎要将一个方明淹没在口水里头。
关于方明之言,是否“错”了,社会之中,各阶层之间,各色人群里头,本来就是见仁见智。现在的问题是,即便方明“错”了,她有“错”的权利么?
应该是有的。代表委员不是“圣人”,他也食人间烟火,也有七情六欲,更有知识限度、信息限量,所以绝不可能开出口来,句句是圣贤。代表委员的发言,是在讨论中的碰撞、交锋,这本身就是一个各种意见交融的过程,是一个真理越辩越明的过程,不可能也不应当要求代表委员的话,都是“终极真理”。更重要的是,像方明这样的话,本来就是在人代会分组讨论时的发言。“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不受追究”,这样一条现代社会的通则,当然首先说的是不受法律追究。但也不应只限于此,如果代表委员在“两会”上的言论,动辄激起“轩然大波”,动辄酿成拍砖事件,甚至于引出“舆论暴力”,那么谁还敢于畅所欲言,谁还敢于直议谠言,谁还敢于发表自己的一家之言?所以,代表委员不应“因言获罪”,也不应“因言取辱”。我们可以反对他们的观点,但是要全面地保护他们说话包括说错话的权利;我们不但要争取自己的言论自由,但是也要尊重别人包括代表委员尤其是在会上的发言权。
代表委员有在会上说错的权利,当然我们也有不同意他、批评他的权利,他那个选区的选民,甚至还可以拿手里的选票说话。但是这种批评,不应当是任何一种“语言暴力”。更不应当是任何形式的辱骂甚至侮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的根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它同时又在成长期中,我们更要百般爱护——我们不是寄希望于代表委员敢于说真话、说心里话吗?那就更要强调他们也有“说错话”的权利了。总之,“求全责备不好”,因言施暴更不应当,我们探索民主政治的过程,难道不应当也是一种文明的进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