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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 经营者须明码标价 乱涨价最高罚500万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0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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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讯 (记者 蔡力 实习生李佳林)春节临时,不管是超市、商场还是火车站、汽车站,都迎来了消费高峰。昨日,市物价局召开了2012年春节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60名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参加了此次会议。春节期间,市民如果在超市、商场、车站、旅行社等地方遭遇低价高结、私自提价、加收费用、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电话,违法商家将被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

  经营者须明码标价

  昨日,记者在会场看到,《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春节期间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中分别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经营企业、机动车停车场、旅行社、公路收费站、餐饮、宾馆等行业做出了相关要求。

  其中,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依法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有低标高结、模糊价标、虚假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客运经营企业、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必须在售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票价,严格执行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保险自愿原则出售保险;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规定执行,严禁提高标准收费和扩大范围收费;旅行社要如实公示旅游线路、天数、服务内容等项目,严禁设置消费陷阱进行价格欺诈。餐饮、宾(旅)馆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价格欺诈等。

  最高可罚500万元

  市物价局价检分局副局长刘佳介绍,不同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也有相关处罚规定。

  市民可打12358举报

  刘佳表示,不光是春节期间,平时物价部门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对经营者和商家进行巡查,一般有两种方式:主动出击和群众举报。

  “往年,乡村客运票价私自上涨投诉较多”,刘佳称,由于春节临近,一些乡村客运私自涨价,或者强行搭售保险,这个问题一旦经市民举报并查实,将最高处200万元的罚款。一些商家利用标价签进行价格欺诈也是往年投诉热点,一些商品可能原价不超过200元,可是标价上写原价1000元,打折后售卖200元,这种利用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一旦查实,将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春节期间,市民若发现有经营者或相关商家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责任编辑:杨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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