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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爆炸枪击案两主犯被判死刑 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0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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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昆明1月13日消息(记者陈鸿燕)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云南泸西2010年“11·18”爆炸枪击案作出一审宣判,制造爆炸和枪击导致9人死亡的被告人王建福、王飞云被判死刑,其余24人也分别被判缓刑直至死缓。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其余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红河中院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的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王建福便指使被告人王飞云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口埋设炸药。2010年11月18日9时许,王飞云见准备前来斗殴的郑春云一方共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石朝文、杨洪敏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来,王飞云随即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李永琦、张自标、张俊(1985年生)、孔德明、何海金、马俊伟、张俊(1991年生)等7人死亡。

  法院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王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除以上犯罪事实外,法院还审理查明王建福一方共26人分别犯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非法携带枪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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