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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通过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献血后可享公假2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1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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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实习生杨艳

  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月11日审议通过《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条例对公民无偿献血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条例提出,在海南省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休假两日。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或者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

  同时,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在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采供血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因此条例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经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按照采血技术规范采用适量血液。

  此外,条例加大了非法采血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非法采血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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