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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在笼子里跳舞"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13: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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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正市长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情意切切地表示,“我们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敬畏舆论。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番话令人耳目一新,也令人动容。他在强调依法行政、政府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运作时,又提出了“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依法合规破解制约转型发展的制度性、政策性瓶颈,严格依法履行和行使政府职能”等具体要求,为敬畏法律作了详细注脚,也为法治政府描绘了新的形象。

  法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敬畏法律是官员起码的执政修养。但是,敬畏法律的前提是懂法,而有的领导干部自己就是法盲,敬畏法律根本无从谈起。早在多年前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就坦承:原来作为一個省委书记,以为什么都懂,但经过庭审才发现,自己其实是个法盲,不懂法。一个不懂法的省委书记,怎么去领导全省的法治建设?怎么推进民主政治?又如要求政府以法行政?又怎么会主动自觉地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可是,像刘方仁这样的法盲,占据了多少省、市、县、乡等党和政府的重要领导岗位,真是天晓得!依靠这样的法盲去建设法治社会,无异于缘木求鱼。作为执政官员,只有真正懂得法律的内涵和真谛,才会敬畏法律,遵从法律,视以法行政为最高的执政准则。

  敬畏法律,就要切实以法办事,执政者自己就要主动、自觉“在笼子里跳舞”。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的要求和规定,就是对法律的敬畏。毫无疑问,每一个执政官员都应当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特别是各级领导人不能以言代法,更不能视法律为儿戏。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教训,只把法律当成针对别人的武器,而自己却可以“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对不同政见者严法竣刑,而对小圈子却“法外开恩”。这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敬畏法律,就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全社会的司法公正。如果执法者犯法,那就不但不是敬畏而是亵渎法律。

  敬畏法律,就要不只是口头上而是在实际上尊重和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力,而不应以各种借口践踏和剥夺这种权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违法强征、强拆,却又反过来对民众的合理合法的正当利益诉求与表达,进行打压。这是执法者犯法,是对法律公然的藐视与挑战,哪里有半点敬畏!

  敬畏法律,是社会每个成员都必须树立的观念和意识,而身负执政责任的政府官员要以模范的行为带头敬畏法律,成为民众的榜样。如果官员们都能依法行政,“在笼子里跳舞”,在法律面前上战战兢兢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么,一个法治政府的形象才有可能真正矗立起来,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才会逐渐成为现实。所以,是否懂法,有没有法治意识,是否严格按法办事,应当成为干部选拔任用不可或缺的考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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