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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秀薇
1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蓝军受省政府委托,就提请审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说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佩军作了相关审议意见的报告。据介绍,《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对“小作坊”明确定义
《条例》草案对小作坊和摊贩进行了定义。据蓝军介绍,本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根据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相关资料,经过较长时间多部门反复论证和修改后,将“小作坊”综合确定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设备工艺简单,生产加工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摊贩包括食品摊贩和餐饮摊贩。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内或者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饮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内或者定点定时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小型餐饮经营者。同时,根据省农委《关于对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概念范畴的解释》,“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农民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农业初级产品。《条例》草案中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
明确小作坊监管职责和分工
按照《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小作坊属质监部门监管范围,但考虑质监部门监管队伍人员数量较少,而工商部门具有一定规模的监管队伍和监管力量的实际情况,同时参照分块监管方式,对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内小作坊、有形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经营拟设立登记和许可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小作坊和摊贩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在有形市场内开办小作坊,在有形市场外开办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应当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食品摊贩登记证;在有形市场外开办不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应当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予登记通知书,再凭通知书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餐饮摊贩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