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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昨天,嘉兴平湖市法院受理了由平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新艺箱包厂业主黄金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这也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数据显示,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老赖”,至今已批准逮捕5件5人。
34岁的黄金敏来自江西新余,2005年他曾开办平湖市新艺箱包厂,雇佣员工一度多达70余人。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8日,黄金敏在收到平湖市两家公司货款共28万元后,关闭手机并携款出逃,逃匿时拖欠职工工资总额30余万元。2011年11月13日,警方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服装市场内将其抓获。
黄金敏到案后,仍拒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11月28日被批捕。
据了解,此案也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年底曝光的3起恶意欠薪案例之一,平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