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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修改部分行政规章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12日发布消息称,近期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行政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其中,多处修改涉及到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删去了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的“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