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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对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这是工商总局官方网站12日发布的消息。
其中,《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删去了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删去了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