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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政策: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2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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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10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解读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政策。市民卢先生拨打热线咨询如果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其家人能否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需要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如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保证书。

  此外,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出现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情况时,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记者曲彤通讯员宝祥)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六种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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