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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目录“扩容”,配套工作需跟上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14: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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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表示:2011版防治法最为关键的突破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1月10日《成都日报》)

  人类对职业病的认识是与时俱进的,和科技的实际应用、生产方式的推陈出新密切相关。当科技不发达、人类还在应用落后的、简单的生产方式、生产工具、生产手段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忙碌时,对职业病的认识也是粗浅的,认为职业病并不多。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并不断被应用,随着人类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认识日益深化,原先不被认为是职业病的则纷纷被纳入职业病的范畴,这是一种进步。

  这部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认定、职业病患者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现实针对性。近年来,一些用工单位或企业的员工受到了某些新职业病的伤害,但由于这些新职业病未被法律所确认,因而,受伤害员工在维权方面困难重重。有了此法,受伤害员工维起权来就有了法律武器。还应当看到的是,这部防治法对用工单位如何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安全、防治某些新职业病也是个及时的警示,对广大劳动者防治某些新职业病也是及时的警示,等等。

  这部防治法的出台值得肯定,但大量的后续配套工作也要跟上,不然,就会影响这部防治法的落实,而这更是大家所关注的。如,既然是职业病,就应当与员工所从事的职业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这部防治法所认定的某些职业病是不是与员工所从事的职业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认定起来困难很大,员工举证存在困难。还有,除了对某些新职业病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在某些新职业病的医疗保障等方面,也有诸多新问题需要明确的、具有现实操作性的说法。有关部门还得辛苦些,把这件关乎广大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好事做到底,不留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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