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男子超市抓把腰果被劳教半年叫屈 法院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1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逛超市逛到干果区,顺手抓起一个尝一尝……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习惯。尝一个两个,虽说不文明,但商家也不好意思说啥,但如果一次“尝”多了,这事儿就没这么简单了。

  沈阳市的李某在超市里,不仅拿了喜欢的板栗,还狠狠抓了一把腰果。这些干果价值40元,李某被劳教半年。因为觉得处罚过重,李某还状告劳教委员会。日前,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教委员会的决定。

  2011年3月21日中午,李某闲来无事,来到家附近的大润发超市。当天超市里的顾客并不多,他转到出售干果的柜台附近,看到板栗都是散装的,香味诱人,于是就想尝尝味道。李某左右环顾,发现超市工作人员没在附近,也没有其他顾客注意到自己的举动,于是他把板栗装入口袋中,还顺手猛抓了一把散装的腰果。

  自以为不留痕迹的李某,揣着干果准备从结账通道离开。刚刚走出收银口,他就被工作人员发现,并从他的口袋内翻出了散装的板栗和腰果。

  超市服务人员按照被翻出来干果的重量和单价核算,认定这些物品价值40元,于是向110报案。当地派出所讯问后认定,李某盗窃行为成立。派出所还查明,李某1992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11日才被释放。此次鉴于盗窃数额不构成“巨大”,遂对李某处以劳教。

  “就这么点儿干果,不到50块钱的事儿,顶多行政拘留,咋还劳教半年呢?”李某认为,自己不具备被劳教的条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劳教决定过于严厉,是错误的,公安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于是将公安部门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属屡教不改,据此认定公安部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后,李某返回到辽宁省沈新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

  声明: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新民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热词:

  • 李某
  • 劳教
  • 法院
  • 腰果
  • 维持原判
  • 男子
  • 板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派出所
  • 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