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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盯上会员制消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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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

  本报实习生孔一颖

  本报通讯员招霞

  购物卡、餐饮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各种各样的卡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消费风险。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研发现,会员制消费模式存在资金不安全、霸王条款等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一旦商家不诚信经营,容易引起各种消费维权甚至是群体性纠纷。

  调研发现,消费者入会时,往往需要预缴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的会员费。不少商家为规避金融监管,用这种方式大肆吸收资金,一旦经营不善,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资金难以收回,甚至成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

  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相当数量的商家在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既不提供收据、发票等凭证,也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甚至不知找谁承担责任。或者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会因为合同条款过于简单,致使消费者难以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多数情况下,合同不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预付卡使用范围、期限及退款条件等细节,也通常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官说,如果消费者在所办会员卡中发现“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内容,说明已遇霸王条款。这类内容通常会在消费者维权中被商家使用,消费者因服务质量、期限、价格等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后,商家就会利用“最终解释权”条款任意解释合同。

  朝阳法院建议,对实行会员制消费的商家设置准入备案制度,对商家注册资金、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并加强对会费资金的监管。针对可能出现的商家卷款逃逸和双方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从商家收取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或保证金,一旦商家关门逃逸、无法履行退款义务或发生纠纷,可启用该笔资金赔偿消费者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会员制消费业务合同范本,强制商家使用,可确保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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