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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汽车退换竟收折旧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06: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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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讯 (记者余瑾毅、通讯员张镝、杜菲、刘昕蕾)难产多年的汽车“三包”规定正在酝酿。昨从武汉市工商局获悉,武汉联合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城市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有关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若干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等7条意见。

  近年来,我省家用汽车质量问题投诉每年达四五百件之多,尽管要求退换汽车的诉求不占主流,但部分4S店称,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提高,每年退换问题汽车的纠纷约有数起。

  但和大多数问题商品无偿退换不同,问题汽车退换竟要收取折旧费。武汉东风雪铁龙4S店一销售人员称,收多少折旧费,要由神龙公司的评估师说了算。当记者质疑评估师的立场难免会偏向4S店时,该销售人员说,评估师必须是4S店指定,不然评估出的费用不会被认可。有业内人士透露,折旧费的评估一般是按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计算的。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10年,在第1年末,折旧费为1万元。在第2年末,折旧费为2万元。

  22家维权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建言,我国“包修、包换、包退”的法规面向的是所有商品,大件商品汽车也不例外。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仅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者还应当负责问题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22家维权单位建议,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耗件,即使是耗件,如果确有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诸多维权单位还呼吁,将维修时间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的时间进一步缩短;免费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则不应以由30日内的时间为限,而应以行驶的实际公里数核算;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修理后的汽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降价出售的瑕疵车辆,销售商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

  工商部门表示,所提意见究竟能否撼动汽车业的霸王条款,需视质检总局采纳的程度。据悉,质检总局开门纳谏,对出台“三包”条款态度积极。

  作者:余瑾毅 张镝 杜菲 刘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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