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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明起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1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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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闫平善记者孔令彬)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本市决定从明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市民可到22个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的范围为:凡在本市注册上牌的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均可申领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分类包括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种(以下简称黄绿标,符合黄绿标要求的车辆分别简称黄标车、绿标车),每个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保部统一监制。具体为:(一)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绿标车。(二)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不含)以下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不含)以下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黄标车。(三)对经定期检验环保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四)机动车黄、绿标的认定和发放工作:1、对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发放“黄绿标”(发放地点见表1)。2、2012年7月1日前不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的车辆,可到22个环保标志发放窗口申领“黄绿标”,车主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放地点见表2)。

  据了解,黄绿标为免费发放,黄绿标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取得黄绿标的机动车可以在规定的相应区域通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遗失或因其他原因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辖区管理要求,到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办理环保合格标志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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