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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消防设施必须每日巡查一次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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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李健 记者 邓维)近几年,我省建筑物逐渐呈现出楼层较高、结构复杂、装修装饰多样的趋势,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增大。为此,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省法制办起草了《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建筑物应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规定》要求,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分别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

  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两人值班

  《规定》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范畴等具体内容。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要告知公众

  《规定》明确,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人员密集场所出现上述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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