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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永恒委员:短时内多次交通违法行为 只应处罚一次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1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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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8日讯(四川新闻网两会报道组记者 刘琳)

  随着我国快速进入汽车时代,汽车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交通工具。随之而来的,却是驾驶违法行为总量的快速增加。现在公众面临的问题是,相关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效率低下,耗费了大量的公共社会资源。

  针对这一问题,参加四川省政协十届第五次会议的游永恒委员建议,四川省交管部门,尤其是成都市交管部门能创新交通违法处理模式,尽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增强处理问题的效率意识、社会成本意识和进一步增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公众服务意识。

  游永恒表示,一般交通违法缴纳罚款,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建立的银行账户直接扣除,同时告知。“发达国家早就这样做了,特别是针对电子眼系统记录的违法处理行为,可节约很大一部分社会成本,同时也没有什么技术难度。”

  “现在,处理累积的违法行为时,要求被处罚的所有当事人都要到现场拍照,这一点也有很多驾驶员有意见”。游永恒说,有些汽车由多名驾驶员驾驶,事过之后,车主也不一定清楚产生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这时非要把被处分的人叫到现场,同样存在证据的非真实性问题。其实只要车主承担责任,没有必要把所有可能的相关者都叫到处罚现场。

  而对同一路段短时间内发生的超过一次的交通违法行为,游永恒建议只作一次违法处理。他举例说,“成都市三环路上除了固定的电子眼监测外,可能在较短的距离内又在过街天桥上或某个临时的监测点又拍到了同样的超速行为,这事实上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但记录到的违法行为就不只一次,这样就可能对同一个行为进行多重处罚,这就不符合国际司法理念中的‘禁止双重处罚原则’,这也是很多国家在高速公路的两个测速点之间的距离一般要在30英里以上的原因。”

  游永恒最后建议,尽快建立异地交通违法本地处理的制度,包括严重交通违法,除了构成犯罪嫌疑的都可以在车主所在地处理。他认为,这不会降低处罚的效果,还可以大大提高处理违法行为的效率,在网络化的时代也是没有任何技术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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