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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假唱可吊销执照,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0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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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9月4日电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日前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而以假唱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如将定期对公益性演出及经营性演出进行抽查,依法取证,严格查处,并进行曝光。

  《实施细则》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该《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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