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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3日晚,在吃过年夜饭后,陈某在老家院中燃放烟花。引线点燃后,烟花迟迟没有喷出,陈某遂上前查看,不料烟花瞬间喷射,且未升到上空即发生爆炸,炸伤了陈某的右眼及面部。陈某被送进医院手术抢救,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事发后,陈某将销售商程某及进货单位六安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销售商因无法证明陈某所燃放的烟花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赔偿陈某相应损失。但陈某身为成年人,有着常人的认知能力,应意识到燃放烟花的危险性,且烟花销售中附有《燃放说明》,明确烟花点燃15分钟后未喷出方能近前查看,陈某未到规定时间即近前查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据此,该院判决两销售商共同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3万余元。
(朱中全 罗继红 鲁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