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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饲养烈性犬可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0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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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远西委员在发言。深圳特区报记者 岑志利 摄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狗问题’已经上升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不能不管了!”深圳报业集团各媒体前不久对烈性犬伤人问题的系列报道引起杨勤代表的关注,昨天他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加快修改养犬条例,饲养烈性犬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杨勤说,2006年颁布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城市养狗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执行情况却相当之差。一方面我市对养狗现象监管无力,甚至连狗的数量都统计不清楚。另一方面,烈性犬伤人事故频频发生。同时,狗屎乱拉等不文明现象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杨勤认为,造成上述养狗乱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养犬条例的罚则不够明晰。他建议修改养犬条例,提高养狗成本,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对烈性犬实行最严厉的限制和处罚。严禁规模饲养或贩卖烈性犬,否则将视情节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发现的所有烈性犬一律实施收缴,抗法者同时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妨碍执行公务两项罪名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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