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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失火致死两名女大学生案宣判 主人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 09: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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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1月6日电 (申冉)1月6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6岁的江苏句容青年王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此,去年发生的“南京电动车电池充电爆燃,失火致死两名女大学生”一案,以王某的获刑而暂告段落。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6月购买了三元聚合物锂电池及电池保护板以代替自己电动车上原有的铅酸电池。使用过程中该电池曾遭受了撞击和雨淋。2010年7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北京西路2-2号南京海宁休闲饭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宾馆)403室对该电池充电。当晚10时许至次日凌晨,同宿舍的同学朱某、徐某等人先后提醒被告人王某正在充电的电池有焦糊味,被告人王某并未立刻停止电池的充电行为,致使该锂电池于2010年7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爆燃,海宁宾馆内发生火灾,造成在同宾馆404室住宿的两名南京大学女生因窒息死亡,在411室住宿的赖某跳楼逃生致左股骨干骨折。经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及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认定:被告人王某在电池发生异常时,未及时有效处置,是灾害发生成因之一。

  在审讯过程中,辩护人辩称,王某在为电池充电过程中没有过失,与灾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涉案电池系被告人王某要求销售商为其更换的三元聚合物锂电池。此外,在电池充电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不仅无视同室室友的警告,在本身也发现电池电压下降,有焦糊味等明显异常情况下,继续给电池充电长达数小时,直至电池爆燃,引发火灾。被告人王某未尽到安全使用电池的义务,具有过失,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由于电池在火灾中损毁,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对电池进行鉴定。改装的锂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为被告人王某改装电池的销售者王某是否涉嫌违法经营,也将由相关部门查处,检察机关亦已发出检察建议责成有关执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电池充电过程中出现异常,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继续充电,以致电池爆燃,发生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对于该案其他涉嫌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导孙国祥对此案分析认为,“本案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可能存在着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电池本身的质量有无瑕疵、发生火灾的宾馆消防实施是否完备等。不过,这些原因并不能阻却被告人的责任。现实生活中,多因一果是过失犯罪的常态,关键是这些原因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素。被告人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过失行为,且行为与发生的火灾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已经符合了失火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他原因行为是否承担、如何承担责任,可以作另外的法律评价,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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