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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审查修改的重要方面,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创新方式,全面开展地方性法规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科学性审查工作,有效提高了立法质量。
年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研究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决定将地方性法规廉洁性评估作为2011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4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在今年立法工作会议上就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强调:凡设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设置行政处罚,凡有上位法的,不得超出上位法设置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既要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明确要求:“要对法规中相关条款的操作性、廉洁性及实施效果等进行专门评价,为立法评估常态化积累经验,从制度上遏制腐败,从源头上保证立法质量。”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严格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充分履行立法审查职能,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今年颁布的11项地方性法规全面进行了廉洁性评估。一是明确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防止权力越位、缺位、错位。对消防条例、实施节能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中,相关事项管理权限涉及多个部门的进行了梳理明确。二是规范行政执法措施。审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取消、删除不合理的处罚、许可事项,合理设置自由裁量幅度。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规定25处,删除行政处罚规定12项,删除行政许可规定5项。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程序、时限要求,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权力进行制约,保障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四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五是明确责任追究规定。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对所有法规中涉及公共管理权力行使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设置明确的法律责任。
对于已颁布实施的法规制度,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要求,重点开展了行政强制的专项审查清理工作。从9月至12月,对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全部174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16件法规、共31个条款作出修改。
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结合制度廉洁性评估,大力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委托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第三方,组织专业力量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进行立法质量后评估,计划于2012年4月形成立法质量评估报告,为修改完善法规、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依据。
(据湖北省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