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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年近六旬的湖南常德人,再次回到一个他曾经无比熟悉的地方——监狱,以阶下囚的身份。湖南省纪委在2009年5月6日以“谈话”的名义带走了刘万清及其妻子,在其被正式“双规”后,陆续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后者都是曾经向其行贿的人。而这样的窝案并非没有前车之鉴,其情况只是中国监狱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类似的情况在全国的监狱、看守所里,一度呈遍地开花之势。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监狱执法中三项重要权力,对服刑人员和家属而言,“减假保”也是最为关注的三项权力。而监狱系统窝案的发生往往就是由于手中掌握的这三项权力。相对于法院判案,试图行贿的人总是倾向于将行贿的力量集中于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因为司法审判结果受人关注,白纸黑字,受贿者容易犯险,但是监狱则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合理与否都不容易受到外界监督与质疑,也正因此,监狱系统的腐败常呈链条状,一牵牵出一大窝。
1997年的新刑法针对减刑、假释中的腐败现象,特别规定了对减刑和假释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决定。按法律规定,监狱只享有“建议权”,但事实上,这种减刑的权力却常常成为监狱实质性垄断的权力,法院的审批仅止于“以书对书”,仅审查报上来的书面材料,完全成为履行形式上程序的步骤。正因此,有的监狱管理人员就胆敢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炮制假立功材料、假条件,助行贿者蒙混过关。至于保外就医,由于是本系统审批,这方面的问题则更是疯狂。报谁不报谁,以什么样的条件报,都完全由监狱管理人员单方面说了算。
司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起诉、到审判、到执行都应处于一个严格控制、全面监督的状态,但是,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时的贪腐现象,就犹如给一幢框架完整的房子开了硕大一个后门,即便前门再怎么严防死守,也敌不过后门偷偷跑进来偷鸡摸狗的小贼。这对于本已不太强壮的司法公信力而言,更是莫大的伤害。去年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享林指出,2010年要重点抓好六项工作,包括要严肃查办监狱劳教单位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和玩忽职守案件,对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诚然,严查显示出高层对于监狱系统黑暗的高度重视,但归根结底,却是因为制度执行的缺陷才导致了窝案频发。已有学者呼吁取消监狱主导型的减刑审批机制,构建减刑诉讼机制,即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重新对减刑权进行权力配置,着重将检察监督力量引入减刑程序。如今看来,如何重新配置减刑权、监督减刑权,无疑已成为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