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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驾追尾 餐馆负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1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昆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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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 马先生酒后请餐厅代驾人员帮其把宝马车开回家,路上由于代驾司机操作失误,发生3车追尾事故,事后,车主将餐馆及代驾人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这是全省首例“酒后代驾”交通事故案。

  昨日,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餐馆负全责,赔偿马先生5.1万元修车费。

  去年11月9日下午,马先生驾驶宝马轿车到西山公园内的一家餐馆吃饭,马先生在餐馆大厅内看到“酒后代驾”的招牌,吃饭时就喝了酒。吃完后,餐馆叫来一个姓李的小伙子代驾,由李某某开着马先生的车将其送回家,马先生付了150元代驾费。在车辆行驶至石虎关立交桥时,由于李某某操作失误,追尾撞上了前面的2辆轿车,造成3辆轿车受损。经交警认定,事故由代驾者李某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支付了被撞的2辆车的维修费,但没有支付马先生宝马车的维修费。马先生找到餐馆后,餐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事故与餐馆无关。无奈之下,马先生把餐馆和代驾人李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5万余元。

  法庭上,餐馆的代理人称,对于李某某的代驾行为,餐馆并不知情,属个人行为,与餐馆无关,不应该承担责任,并且所收的150元代驾费被李某某装进腰包。

  “马先生吃完饭离开餐馆,因酒后不能开车,餐馆指派员工李某某代驾。同时,马先生支付了150元代驾费,餐馆也开了150元的餐饮发票给马先生,说明李某某代驾行为是餐馆指派的,属于职务行为。”马先生的代理律师邱云认为,李某某在餐馆工作,他的职责就是安排饭客停车及代驾,餐馆每月给李某某的薪水是1500多元,李某某代驾肇事后,在交警部门承认,他的行为是餐馆指派的,属于职务行为,为此,餐馆应该担责。

  法官审理认为:李某某是餐馆的员工,可以认定李某某是代表餐馆为马先生提供代驾服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代驾合同行为。因此,此事故中,餐馆应当负全责。李某某代表餐馆提供服务,属职务行为,不需要负连带责任。

  法官当庭判令餐馆赔偿马先生5.1万元修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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