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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月5日讯 记者胡建辉 卫生部今天公布了《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和承担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
《规范》所称地方卫生标准工作主要为:根据职责,组织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对卫生标准草案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价等。
《规范》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和承担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检查工作进度,督促按时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