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多策并举,消除商业贿赂“顽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00: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记者从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去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48万件,涉案金额42.8亿多元。据介绍,全国检察机关2011年以来查处的国家公务员涉嫌商业贿赂案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工商部门加大了对以商业贿赂手段推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1月3日《京华时报》)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透过现象看本质,一个商业贿赂盛行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造成商业贿赂盛行的根源首先体现在立法没跟上。《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认为,反对国际商业贿赂是改善国际商业环境的基本因素。各国应制定详尽而明确的法律,具体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并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制裁。但是,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商业贿赂”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虽规定了商业行贿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并未对受贿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法有禁止而无处罚”的尴尬。同时,“多龙治水”的格局对商业贿赂行为没有形成打击的合力,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22个行政事业单位都有执法主体,但这种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传递的多头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

  遏制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必须多策并举,打出组合拳。一是立足于从严的基本管治政策,如果一味宽宥,就很难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二是理顺治理商业贿赂体制,从立法层面明确商业贿赂由专门机关负主要责任的监管体制,解决多头执法问题;三是加快整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这样的贪利性犯罪,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四是立法规制公权力,清除公权力寻租的恶俗,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使经济活动中的公权力受到相应的制约。

热词:

  • 商业贿赂
  • 反商业贿赂
  • 商业贿赂案件
  • 商业贿赂行为
  • 商业行贿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刑法
  • 京华时报
  • 贪污贿赂
  • 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