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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却强行变卖,武汉一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抗法被抓。记者昨(4日)悉,王某近日因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江汉区法院判刑一年八个月。
2007年2月,江汉区法院就该投资公司作为被告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投资公司应对总共约160万元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起生效判决于2007年8月立案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投资公司偿还了部分债务,但仍有大部分未予履行。鉴于此,法院于2008年12月对该投资公司位于沙洋县的某私营园区多栋商铺、房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王某作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上述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却决定对外销售。2009年4月15日,先是将一楼商铺出售收取房款15.5万元,后又于同年12月15日将另一商铺销售收取房款16万元。
王某在收取房款后,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偿债义务,且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09年12月18日将其抓获。2011年4月王某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被再次收监。
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单位负责人,明知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非法予以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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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姜剑 实习生李珍 项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