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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月5日消息:《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5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为方便事业单位网上办理登记管理的有关事宜,提高办事效率,本市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开展网上登记、年度检验、发布公告、信息服务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
——完善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程序。一是为了督促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有关事宜,《若干规定》对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申请设立登记和被撤销或者解放后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分别设定了6个月的时限要求;二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巩固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果,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项的法定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的有关规定。《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职责和年度检验的效力: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度检验开始前,通过报刊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络办事服务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事业单位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检验;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度检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调整和改进建议;三是事业单位未按时参加年度检验,致使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废止的,应当按照设立登记的规定重新申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实有在编人员信息管理。自2009年起,本市开始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为此,《若干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或者确认实有在编人员的有关信息;实有在编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