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季建民:微博“醉驾”也该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13: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尹稚(微博)1月2日下午开始在微博上炮轰清华大学校长顾炳林。尹稚表示顾炳林以及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邓伟涉嫌贪贿行为,并与一个叫“波士顿设计院”的机构有不正当合作关系。但一天以后,尹稚又发“微”称,一天前的“大义举报”不过是一席“酒话(见1月4日《哈尔滨日报》)”。

  因怀疑清华大学校长顾炳林等人,与“波士顿设计院”的机构有不正当合作关系,而得出清华大学校长顾炳林贪污腐败的结论。不管尹稚到底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其行为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名誉侵害。这样的言行已经在网上“广而告之”,岂是一句“酒话”所能遮掩的行为。

  洲联集团 五合国际在北京老城敏感地段拿到项目,设计了大量假古董,(设计能否入目大家自己看)惹历史古建保护人士抗议。这些问题都属于学术之争,尹稚当然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也有权利对此提出严厉的批评。至于动用清华校长说情摆平,导致刚烈的清华规划院尹院长愤而辞职。这些已经超出了学术争议的范围,尹稚需要拿出真凭实据来才能说话。

  纵观我国现代法律的责任追究,只有两种人不用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种是未成年人,另一种是精神病患者。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尹稚,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言行所造成的后果,不是一句“不过是一席酒话”就能免则。而且尹稚微博上的留言,措辞清晰、指摘明确、逻辑通畅、分析入理,哪一点像是酒后之言。

  我国去年出台的有关法律规定,把酒后醉驾纳入到法律制裁的范围。也就是说公民酒后的不当行为,不仅不能免除公民的法律责任,反而要接受相关的法律制裁和追究。既然是公民酒后醉驾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追究,那么公民酒后在网上散布谣言,对于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岂是一句“酒话”就能不了了之的。

热词:

  • 尹稚
  • 微博
  • 五合国际
  • 法律责任
  • 责任追究
  • 校长
  • 哈尔滨日报
  • 法律规定
  • 酒后
  •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