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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杨先生购买了两桶德国进口黑啤后发现,这些酒已过期了近2个月。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今年8月9日,杨先生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超市买了两桶5升装的斯特尔比尔森黑啤酒,每桶198元,共计396元。该商品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注明:“原产国:德国,生产日期:2010.06.15,保质期:2011.6.15”。超市出具的收银条载明超市地址、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购买日期等,另开具品名规格为食品的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与收银条金额一致。今年9月27日,杨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96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3960元。
超市向法庭辩称,对销售的商品均按保质期限严格进行管理,没有故意销售过期商品的动机,而且原告此前在法院有多起针对被告的相关诉讼,是“职业的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本案被告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购买后无法食用即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还货款亦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超市应向杨先生退还货款396元,赔偿3960元。宣判结束后,在原、被告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法庭将两桶过期啤酒当场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