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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项目统一为两项
《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日30天后施行。
违规吊销收费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幼儿园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国家将主要采取四个方面措施。
这包括: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二是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三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者严肃查处。
家庭困难幼儿可酌情减免
根据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幼儿园应酌情减免收取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