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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认定未按规定安装号牌
答
2010年12月8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第1号修改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号牌的安装、使用等问题:一是明确了除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情形外,金属材料号牌必须使用专用固封装置;二是明确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面调整为2面;三是明确了载客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使用的具体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一)机动车号牌存在折弯变形或者倒挂的;
(二)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转器安装号牌的;
(三)除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情形外,未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安装金属号牌的;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未粘贴或放置在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的;
(五)使用2011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载客汽车未在前风窗及后风窗玻璃内放置或粘贴临时行驶车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