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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该《办法》对各种车辆、船舶征车船税标准进行了说明,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船舶车辆进行征税(具体参见下图表格),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在经审批后,可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在缴纳车船税方面,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船舶的车船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代收代缴。没有代收代缴单位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代收代缴单位当月代收代缴的全部税款,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并同时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完税或者免税证明。没有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