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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残疾儿童乞讨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1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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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实习生张璇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针对社会关注的流浪残疾人和救助流浪乞讨残疾人的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其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

  条例规定,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安徽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年龄在7岁以下,听力、视力、脑瘫等情况的残疾儿童将得到民办康复机构全部或部分补助。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教育机构,条例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残疾人教育机构,并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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