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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华西城市读本讯(付毅记者侯超)2011年12月28日,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对陈再洪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再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威远县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年7月3日晚8点50分,陈再洪酒后驾驶川K663**面包车,在威远县城区荷花街一餐馆外倒车时,与黄某停放在该处的川KAH2**轿车相撞,致其车辆受损。事发后,经威远县交警大队认定,陈再洪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0.14mg/100ml,系醉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