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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松黄洁2011年5月15日下午,蒋某驾驶着自己的宝马车行驶过程中,感觉被一本田轿车剐蹭。两车随即停下,蒋某与本田车司机王某进行理论,但王某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剐蹭对方,且当蒋某准备报警时突然加油离开。被激怒的蒋某随即驾车猛追,追上后强行并线导致两车相撞,冲出隔离带,将途经此地的母女撞飞,并撞损路边其余两辆车。经鉴定,被撞的孙氏母女骨折,均受轻伤。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本田思域车和一辆夏利车被撞损,路边的护栏也被撞损。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驶强行并线,挤别本田造成交通事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危险驾驶情节恶劣触犯刑法
据负责公诉的门头沟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指出,目前对于追逐竞驶的标准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通常认为,行为人以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反复并线、违法超车等行为构成追逐竞驶的行为,但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时才能入罪。而对于酒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则没有设置“情节恶劣”的前提,因此,对于酒驾行为,只要达到醉酒的标准,就将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