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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可提请相关部门调查仲裁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0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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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赵琬微、胡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法律增加“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规定。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的难题之一。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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