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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暂不宜设全国性职业病救济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1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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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讯( 胡连娟)12月3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两个法律案回答提问。

  会上,光明日报社就职业病防治法指出,未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说当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的职业病病人得到救治,这次职业病防治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但是我们也了解到,在审议过程中也有常委委员认为这样的修改还不够,是否可以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职业病救济基金。请问立法机关是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表示,我国是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覆盖了对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康复。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强制性社保资金。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有委员提出,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设立全国性的职业病救治基金。就这个问题,我们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进行了深入研究,达成的共识是,不宜用设立全国性基金的办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国已经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职业病病人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都应该通过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不宜就职业病单独设立全国性的专项救治基金。这样也有利于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二是历史遗留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来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方面再筹集专项救治资金,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也是这么做的。此次修改在规定这部分职业病病人除了可以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之外,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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