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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阿姨是回沪知青,2011年参加了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她想继续参加2012年度的帮困计划,询问医保待遇是否有所调整?
答:根据政策规定,赵阿姨按照年度缴费标准缴纳120元以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帮困待遇。2012年互助帮困计划待遇与2011年相同,具体为:(1)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保定点药店配购药,用完为止。 (2)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就医时,先使用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帮困补贴全部用完后,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就医个人自负比例分别为15%、20%和25%;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全部由个人支付。 (3)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医疗互助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的,当年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扣除下列费用后,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60%:①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②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原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住院医疗费;③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医疗互助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当年个人累计住院医疗费超出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另外,医疗互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后,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不得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