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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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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毛毛)昨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0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农村的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除此以外,城市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城市0时至7时禁止燃放

  《规定》中,对于农村没有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对于城市,只有在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可以在城市限制燃放的区域燃放,其他时间不允许燃放,但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城市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每日0时至7时禁止燃放。

  限制烟花爆竹种类和数量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并在其产品上标明“焰火燃放活动专用”或者“个人燃放”等字样。另外,除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从主体内或专用发射工具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飘浮物及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要效果的产品)、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所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

  各地可参照《规定》制定具体要求

  《规定》根据实际,对城市和农村,个人燃放与大型焰火活动区别不同模式进行管理。由于全省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规定》对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区域和时间作出了框架性的要求,而各地则可在此框架下,根据不同的民俗作出具体规定。另外,《规定》还授权设区的市、县(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各地群众务必要留意当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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