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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12月29日讯(田卉) 根据鲁财税【2011】91号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营业额500元。
为准确预测把握起征点提高后对地税收入情况的影响,菏泽市地税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详细测算,基本情况如下:在原起征点为5000元时,起征点以上个体双定业户为29500户,比例为56%;起征点提高至20000元后约为5300户,比例约为10%;减少业户比例约为82%,约24200户,全年减收税款4716万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从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而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