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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举报人信息可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3日 12: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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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有关方面扩大监察对象范围的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附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针对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二审稿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对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处理程序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相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