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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3日 12: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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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法制日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再次提请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原修正案草案对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除应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外,还应对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