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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也要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3日 12: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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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检察日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谢文英)“修正后的行政监察法草案,对举报人的保护更加严格了,这非常好。但是,对恶意举报、造谣诽谤者,也要规定相应的罚责。”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时,方新等委员建议,草案应增加对恶意举报人的法律责任规定。

  “现实中,因为私仇、恩怨,就以举报的形式进行报复的情况并不少见。”范徐丽泰委员说,诬告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也要明确规定。

  在方新委员看来,如果只强调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而忽视对恶意举报甚至是造谣诽谤者法律责任的追究,就会助长诬告之风。方新委员建议,举报人有举报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对此,草案内应有所说明。

  “草案增加了‘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其实已经作出了回应。”刘锡荣委员说,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其含义,不仅要求在接受举报后,要依法查清事实,还要依法进行处理,其实就包含了对诬告者追究责任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