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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办撤销工作基本完成 变相保留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09: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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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4月1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截至目前,共撤销驻京办625家。

  截至2010年7月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共有971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50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304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189家,县、市(县级市)、旗、市辖区政府驻京办374家,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的驻京办54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意见》相关规定,各省区市政府认真开展清理撤销和自查核实工作。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对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拟保留和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名单进行了严格审核。

  据其介绍,截至7月底,驻京办清理撤销工作已基本完成,除50家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和296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保留外,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共625家。

  其中,地市级驻京办8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189家,县、市(县级市)、旗、市辖区政府驻京办374家,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54家。

  ■ 焦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清理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抽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驻京办事机构因工作转接等原因,少数人员还没有撤回或得到妥善安置。二是一些驻京办因资产产权关系复杂,其资产特别是房产还没有处置完毕。三是部分保留的驻京办的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对于如何防止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变相存在,该负责人表示,一是严禁新设或变相保留驻京办事机构。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变换名称、转移驻地等形式变相保留驻京办。二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查出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