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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无疑是全社会都极为关注的一件大事。年年“315”,年年维权日,可是每年依然有很多消费者在消费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得到保障,欺诈、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一大原因就在于我国缺少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一旦遭到损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普遍存在维权成本高和诉讼时效长的困境。12月11日,21城市消协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此举可以看做是对目前消费者“维权难”的有力回应措施。[详细]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成熟,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日趋增强,消费行为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如果从法律层面赋予消协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无疑将使消费者实现“弱者的联合”,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时的弱势地位。 [详细]
说起来,现在消协面临的尴尬,其原因是还是身份问题。消协虽属于群众团体,但依然有那么一点点官方味道;其结果是维权之路时而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掣肘,若是用强力,却没有执法权,仅可以“查询、调解”,某种程度上,它与消费者同是一根藤上的两个苦瓜。 [详细]
在提交全国人大委审议的民诉法的修正案的草案中已经增加了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受害社会公益的行为等有关社会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有了规定消协就不要在浪费资源去做这样的呼吁了,而要用实际的行动去激活这样的规定。我觉得最大的遗憾是这次法律修改并没有赋予消费者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其实最有动力提起这个公益诉讼的并不是像消协这样的社会团体,而是个人,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他们比抽象的社会团体更有动力去提起诉讼,而且他们也是完全有能力去提起公益诉讼的。[详细]
我国消费者维权有5条渠道:与商家协商、去消协投诉、到有关部门申诉、去有关机构仲裁,最后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有专家认为,消费者现行的5条维权途径都很“麻烦”,时间成本要远远高于经济成本,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12月11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城市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详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