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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第43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法规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检察官揭网络删帖利益链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2014年以来办理了一批涉及互联网行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共计9件11人。检方发现,涉案人员多为网站青年业务骨干,大多具有学历高、受贿数额巨大、犯罪时间长、受贿次数多等特点。

涉及多个互联网知名门户网站和部分媒体下属网站;受贿次数最多的一名网站编辑,5年期间收受他人贿赂160余次;最长潜伏时期6年;犯罪门槛低,并有成为潜规则的趋势,部分网站工作人员入职当年就开始受贿。

供与需潜在权钱交易场

当企业或者个人如果直接与网站联系删除信息时,除非网站发布内容有明显问题或瑕疵,一般网站不会删除相关信息,因此自然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隐形“需求市场”。公关公司和一些“公关人”就成为这些有刚性需求的公司、个人“走捷径”删帖、发帖的不二之选,扮演了类似“权力掮客”的角色。

明与暗非法产业链形成

在从公司和个人等“需求方”处了解到删除或者发布信息的需求后,“中介”便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网站工作人员。有些是与相对应的网站工作人员直接有联系,更多的是通过另一个“中介”联系网站工作人员。每经过一层“中介”,下家便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网站的工作人员则通过有偿删帖服务,获取额外的不菲收入。于是,一个“各取所需”的互联网权力寻租供求市场形成了。

权与利网站编辑以权谋私

某知名网站汽车频道编辑赖某在网站工作将近10年,他先后担任财经频道、汽车频道的网络编辑。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让赖某帮忙在该网财经频道将一篇涉及企业的负面信息删除,赖某偷偷将该文章从网页上删除,并收取了1000元“好处费”。随后,赵某只要接到与某网站有关的“生意”,都找赖某帮忙删除,而赖某也“乐在其中”。截至2013年案发,赖某在5年时间里收取了赵某的行贿款18万余元。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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