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动动鼠标,删删帖,短短四个月就到手28万余元,真可谓无本万利。但是,这样的营生,已经触犯了刑法。10月22日,南京玄武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删除网帖并以此牟利,分别被判处五年三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9月10日……
删帖生意人被司法解释吓坏了
2013年9月10日下午,湖北黄石市蕲春县无业男青年黄卓像往常一样守在电脑边上,一边在QQ上关注着自己从事的有偿删帖业务,一边上网刷微博浏览新闻。突然,一条醒目的新闻标题引起了黄卓的注意,这则新闻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新出台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其中谈到,“网络公关公司”及“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份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9月10日起正式施行,全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黄卓将这份司法解释从头到尾一个字一个字读了一遍,发现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所说的“非法经营罪”,正是其中第七条所规定的。黄卓忍不住把自己的有偿删帖业务和这一条反复对照,但越对照越觉得心惊胆战。
3人组落网
最年轻的嫌疑人才19岁
之后的两天,黄卓寝食难安。9月12日,失魂落魄的黄卓实在难以承受内心的煎熬,对父亲黄大海讲出了内心的想法,黄大海听了大吃一惊,在问清原委之后,黄大海决定去问个清楚。
9月13日,黄大海来到蕲春县公安局,讲明来意。该局工作人员称,对于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行为是否应受刑事追究,还需要研究一下,“你先回去吧,告诉你儿子不要乱跑,在家好好等着,我们随时可能会找他。”果然,3天后的9月16日,警察来到黄卓家中,给他戴上了手铐。
后来的情况表明,黄卓和黄大海的选择是非常明智的,就在他被抓前6天,9月10日,同案犯刘石洲在杭州市被抓获。同一天,另一名同案犯吉文潭在重庆被抓。经查,三人都很年轻,刘石洲才19岁,只有初中文化,但已是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了。吉文潭22岁,是在校大学生,年纪最大的黄卓也不过26岁。
他们如何删帖
非法获取账号密码偷偷删帖
原来,社会上专门有一些公关公司,帮需要删帖的公司或者个人联系这一业务。黄卓在网上了解到这一业务之后,就在QQ上到处揽活。揽到活后,黄卓再到QQ上四处联系能把帖子删掉的人。网名"weekpr"的刘石洲,就是这样被他找到的。渐渐地,他手上从无到有,积累了十多个公关公司,成了职业删帖中介。经查,黄卓承揽删除的,都是国内著名的BBS网站西祠胡同论坛的帖子。
其实,刘石洲自己也没能力删帖,他接到黄卓下的单子之后,也是通过QQ到处找人,他找来的人,就是吉文潭。吉文潭是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长期混迹互联网江湖,对于网络灰色地带十分熟悉。他利用非法掌握的“汽车之家”或“中关村”等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与他人交换,获得了大量西祠胡同论坛的版主或发帖人的用户名、密码,刘石洲想删谁发的帖子,吉文潭就把版主或发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告诉他,删完后,刘石洲再把钱打给吉文潭。
黄卓供称,刘石洲给他的报价,一开始是每删一条800元,随着两人业务量的加大,价格逐步降到500元每条。在此基础上,黄卓按照每条加价100元的价格报给公关公司,这100元就是黄卓的净利润。而刘石洲拿到钱后,按照每条400元左右的价格给吉文潭。
非法获利
150笔交易,合计28万余元
检方统计,从2013年5月开始截至案发,黄卓与刘石洲交易150笔,合计竟高达人民币284810元,而刘石洲利用吉文潭提供的账号和密码,单独或与吉文潭共同删除西祠胡同的帖文费用为人民币250110元,刘石洲将其中的54000余元作为删帖报酬支付给了吉文潭。
检方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石洲及其辩护人认为,对他删除西祠胡同帖文的费用统计得多了,没有250110元这么多,其中800元是删除其他网站帖文的费用,应扣除。
轻罪辩护
在校大学生家庭状况令人同情
刘石洲及其辩护人认为,删帖的犯罪意图是吉文潭提起,黄卓是组织者,刘石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判处缓刑。
吉文潭的辩护人提出,吉文潭系在校大学生,主观上并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以为是勤工俭学,恶性较小,且2013年7月已不再参与犯罪,其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此外,吉文潭家庭困难,父亲身患残疾,母亲离家,家里有三个兄弟姊妹,具有上进心和孝心,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其学校愿意对其接收帮教。
黄卓及其辩护人也对涉案金额等提出了异议,并认为黄卓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适用非监禁刑。
违法代价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三人判刑
因案情新颖情况复杂,该案经过一次变更起诉,两次延期,三次审理,才最终尘埃落定。南京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人均有如实供述情节,可从轻处罚。玄武法院还认为,该案系特殊的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相关证据均支持了检方统计的犯罪数额。
最终,玄武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石洲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吉文潭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处黄卓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链接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